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文旅規〔2023〕1號
各區縣(自治縣)文化旅游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文化旅游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有關單位: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市文化旅游委2022年第1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3年1月6日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存續狀態良好、文化特色鮮明的傳統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并經重慶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重慶市內特定區域。
第三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堅持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范圍為區縣(自治縣)內全部或部分區域。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準等程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并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承擔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專門的工作人員;
(七)所在區域已探索或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成效明顯。
第八條 申報設立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查論證,經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第九條 申報設立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報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作為建設單位進行申報的批復文件;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四)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五)本區域內探索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以及成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的相關文件等;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申報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保護規劃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范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區(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其他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報地區,組織專家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并對規劃綱要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意見按照相關的核準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批復設立為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其區域范圍以正式批復為準。
第十二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采取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方式,原則上每批認定數量不超過5個。
第十三條 因保護需要,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需要更名的,由申報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更名審核論證,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更名后,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更名的申請,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專家評審、核準、公示和公布等程序后進行更名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實施
第十四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批準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按相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自然生態、土地環境、交通運輸、文物保護、旅游發展、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等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后,由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開展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后,正式公布為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旅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推進實施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組織開展區域內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定期組織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評估、報告,并對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第二十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依托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與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后勁。
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承需要設立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體驗中心(所、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整合多方資源,積極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七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促進當地群眾就業增收。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依托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動文旅融合,開展非遺研學游、非遺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多種形式的文旅特色活動。
第三十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并作為重要評估指標,確保保護區總體規劃得到有效落實。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根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于年底前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報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定期對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重點支持。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并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程序進行摘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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